在中国资本市场合规、稳定发展的背景下,融资融券业务成为了许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界面新闻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该领域,近日,中证协起草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X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草案,并正在向券商征求意见。自此,意味着两融业务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监管阶段。
《示范实践》分为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共五章。
《示范实践》提到,在两融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刻意规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用途限制,即“绕标套现”,存在严重的风险与合规隐患。券商应当做好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
具体看来,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方面,示范实践明确了证券公司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的重点,建议从实际受益人,实控人、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机构法人及金融产品,跨业务、跨主体关联人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关注;提出区分客户类型为自然人、机构客户、金融产品,对不同客户类型的客户采取差异化的信息收集及关联关系识别方法。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示范实践结合业务实践,对常见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列举;梳理了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制止、信用重检、额度调整、限制交易以及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例如,对于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展期、单方面上调融资利率、限制合约开仓、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
强调券商应当建立客户准入机制,加强投资者融券及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单一客户出现的突发大额融券交易,券商应分析融券卖出标的在客户交易前后一定时间区间内是否进行了定向增发或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等方式减持,以判断是否存在绕道减持或不当套利行为。若存在相关关联关系,券商应进一步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对。
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证券公司可以考虑限制其交易、取消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措施,记入账户档案,并按照要求向交易所及时报送。
风险监控方面,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行为风险账户进行监控,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增加大额授信客户担保品提取审批,在客户提取担保资金和证券环节设置“绕标套现”行为检测,对故意套现的客户,限制其将套取的资金和证券转出信用账户;通过日常盯市,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疑似融资融券“绕标套现”客户线索;定期组织对疑似融资融券“绕标套现”客户定期排查,该排查主要采取系统筛查+总部人工排查+分支机构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客户开展专项监测,加强防范大额授信客户的“绕标套现”风险;对于风险特征较高的两融客户,如高持仓非标的证券、高负债、高集中度、大额授信等客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取更进一步的深入排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与融资融券合约回溯比对,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联合监测等,防范通过各类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绕标套现”;向客户所在营业部下发合规问询函,要求营业部自查客户交易行为、发起客户电话提醒、与客户沟通“绕标套现”规模压降方案、自查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参与指导等。
同时,《示范实践》对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及客户出借准入进行了规范。若客户“绕标套现”行为已发生,证券公司在后续的展期以及回访等环节,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分层次分阶段压降其“两融绕标套现”规模:
第一,加强展期管理,取消其自助展期功能。到期前与客户协商落实规制措施,进行展期评估,形成展期方案,协商偿还部分本金并缩短展期时长等方式,逐步消化存量业务风险。
第二,签署补充合同,提高客户信用账户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
第三,对于主观故意“绕标套现”且不主动了结相关负债、拒不配合提升风控标准的客户,在多次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后,采取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方式进行清理。